索引号: | 14252495/2021-00120 | 信息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文日期: | 2021-03-15 |
文号: | 无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连云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层级管理模式,我国设立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即: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由国务院及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就我市而言,连云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截至目前,我市已公布八批共183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保护传承、发展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核心,是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性发展、创造性转化的力量。在连云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设立的基础上,市文化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七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工作,并实施动态管理,创新性采取“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荣誉传承人制度”。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市级211名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先后退出4名代表性传承人,认定10名荣誉传承人,进一步加强了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纯洁性、凝聚力。
在加强代表性传承人日常管理服务的同时,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履职能力建设,设立评估考核机制,年初明确年度传承计划,年末考核全年工作开展情况,并明确各级文旅行政部门根据需要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场所、交流活动、指导支持、学习培训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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