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495/2020-00069 | 信息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文日期: | 2020-04-23 |
文号: | 连文广旅委〔2020〕16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中共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印发《中共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 ||
时效: | 有效 |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切实加强市文广旅局党委自身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局党委议事制度,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共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委员会工作规则》,经局党委研究,现予以印发。
中共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委员会
2020年4月23日
中共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党委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二、党委工作职责
(一)党委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二)党委需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1、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3、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7、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事项;
8、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党委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四)党委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要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五)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委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六)党委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七)局党委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八)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党委成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局组织人事部门是党委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三、党委组织原则
(一)局党委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二)建立健全党委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委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三)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四)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党委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委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五)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成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决定精神。
四、党委议事决策
(一)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委议事内容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二)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审查,
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三)党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四)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五)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六)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委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七)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成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委决策落实。
五、其他
(一)建立党委书记述职制度,每年述职1次。建立党委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委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二)党委委员及列席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党委会议上的内容和会议讨论情况不得泄露。
(三)党委中心组的学习,按照市委和上级有关指示要求,有计划地组织理论学习,党委成员在参加中心组学习的同时,还应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完成年度理论学习任务。
(四)本规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党委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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