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市政府立法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审议通过《连云港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我市基本建设速度快、规模大,基本建设和地下文物保护的矛盾时有发生,破坏地下文物的行为日益加剧,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范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地下文物保护利用中的行为和程序。《办法》的出台,将有效缓解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的矛盾,促进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据介绍,《办法》共设27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地下文物的概念,即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地下文化遗存;明确了地下文物埋藏区制度,将藤花落遗址区、尹湾汉墓遗址区、大伊山石棺墓遗址区、曲阳城遗址区、海州古墓葬群区、赣榆盐仓城遗址区等,列为重点地下文物埋藏区,填补了我市无文物埋藏区的空白;此外,还明确了考古前置的相关措施,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或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外,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依法报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未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前不得入库。
同时,《办法》还从不同角度对地下文物考古调查和勘探发掘工作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细化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操作规程,体现了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也明确规定文物主管部门和资源、住建、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在保护、监督、管理方面的具体责任,同时倡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下文物保护工程、技术保护、文物监控监测、检查巡查、安全保卫等工作。此外,还进一步细化原址保护、异地保护、紧急情况处理、文物巡查、处罚措施等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制度,推进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据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最大的特色是进一步理顺了考古工作程序,规定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或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外,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等,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依法报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未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前不得入库,成为全国率先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意见》精神的地下文物保护专项地方性法规。将建设用地 “先考古,后出让”,使出让土地变为真正意义上的“净地”,不仅减轻了企业负担,也将有效解决长期以来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的矛盾。